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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药店卖假药,老板和店员一同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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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30 23:04:3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广东佛山







“在自己开的药店里售卖假‘伟哥’和冬虫夏草,老板和售货员都被判刑,还得登报致歉。”据《南国早报》报道,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法院一审宣判这样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老板和店员一同领刑 还需登报道歉

该报道披露了药店销售假药的详细过程。

2017年3月,钟某光出资成立上林县某康药店,并聘请阮某夏、谭某到该药店工作。同年7月起,在明知名为“冬蟲夏草”“美国伟哥”“金典伟哥”的药品是假药的情况下,3人仍通过药店对外销售,并约定阮某夏、谭某可从中获得10%的利润提成。

2018年5月,当时的上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检查时,在该药店查获“冬蟲夏草”8大盒、“美国伟哥”1盒、“金典伟哥”1盒。经上级部门认定,这3种药品都是假药。据统计,2017年7月~2018年5月,上述3人在该药店共销售5128元的假药。

由于这一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上林县检察院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要求,3人连带支付其所销售假药价款3倍赔偿金15384元,在报纸上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并刊登申明召回药品。

法院认为,3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钟某光在案发后主动投案,且积极缴纳赔偿款。鉴于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3人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一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缓刑,并处罚金,同时需支付所销售假药价款3倍的赔偿金。法院还判定3名被告人在报纸上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

药店迎来最严处罚

据最高检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四个罪名共批捕5299件8401人,起诉12601件20513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上述罪名案件3259件3669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332件1552人。

另外,10月17日,最高检、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全国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专项行动于2019年9月开始,至2020年12月,开启一波整治行动。

《方案》指出,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监管职能部门应围绕上述罪名,重点办理如下违法犯罪案件农村和城乡接合部、冷库物流中心等区域的;呈现规模化、组织化、链条化的;涉及婴幼儿食品和药品的;利用网络、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电视购物栏目等实施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舆论高度关注的等等。

尤其在新《药品管理法》实施后,药店销售假药迎来最严处罚。

“四个最严”是《药品管理法》的修法原则,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划出了一条条不可触碰的红线,与此对应的,是违法违规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涉及假劣药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新法明确:综合采取多种处罚措施;大幅度提高罚款的额度;增加行为违法的法律责任,处罚幅度与假药一致;对严重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处罚到人;明确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劣药的处罚;增加从重处罚的情形;提出了首负责任和惩罚性赔偿的原则;等等。

新法充分体现了对触碰法律红线者实施最严厉处罚的特点。以群众反映强烈的假药问题为例,由于违法成本太低,一直以来备受诟病,高额的回报率往往让一些不法分子不惜键而走险。但新法实施后,药店如果涉及销售假药,一不小心倾家荡产将不再是一句玩笑话。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抛开其他处罚措施,单就罚款一项,“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现行: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现行:不设下限),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新法实施后,药店一旦售假,最低也得被罚150万元!

另外,新《药品管理法》强调处罚到人。对违法企业处罚的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也予以处罚,包括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其所获收入。

综合自《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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