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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品应上报质管部确认,对于仓库已委托的,应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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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8 23:47: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广东广州



合规问答第79期丨本栏目合规君将会精选CIO在线合规问答中高质量的内容,并以连载形式推出,以降低各位合规之路上GSP/GMP/注册等问题学习的成本,希望大家喜欢。

Q1
药品包装说明书变更了,批发企业需要索取哪些资料?
A:
索取包装变更批件即可。

Q2
不合格品应上报质管部确认,请问对于仓库已委托第三方的,是上报第三方质管部还是委托方质管部来确认?
A:
企业的不合格药品质量状态的审核审批,需要经过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审批,并有相关的记录备查。

Q3
现在常温库超低温报警,在9度左右,请问要采取什么措施不?
A:
低温报警也属于温度不符合药品储存要求,应采取相应升温措施。

Q4
少量冷链运输用泡沫箱放置足够保温的冰袋。放置经校准仪器全程温湿度监测,温度全程符合要求,是否可以?
A:
不可以的。泡沫箱不符合冷链运输要求,按gsp附录要求,保温箱应有外显功能,且有与药品隔离的装置。第二,冷链的设施设备应通过使用前验证才能使用。

Q5
药品库房的高度有没有要求?
A:
高度方面没有相关法规规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即可。

Q6
质量管理体系如何下发到部门,是在首件母版上签字后复印下发最后盖受控章吗?还是可以统一打印出所需要的份数签名盖章下发?
A:
原件先签字之后再复印最后盖受控章派发。
追问:所以原件只有一份对吗?下发到其余部门的都是复印件?能否是都打印出来后签名盖章下发?
追答:只需要打印一份,作为原件,原件是保存在公司体系文件里面的,下发到其余部门的都是复印件。

Q7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条例中对常温库定义为0-30度,现GSP现场指导原则中规定按照包装标识以及中国药典储存,到底以哪个为准?
A:
有包装标识以包装标识为准,包装标识未写明温度,以中国药典为准。如,包装标识写“常温储存”,则按中国药典标准为0-30度,则该药品储存于0-30度的库房内。

Q8
药品连锁经营没有配置冷库和冷藏车,能否有生物制品的经营范围?能否经营常温储存生物制品?
A:
连锁企业经营范围中有生物制品的,就有经营冷链品种的资质。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企业就应该配备符合经营范围的设施设备。

Q9
现在很多医药企业都不自己送货而是通过不同物流公司进行配送,作为收货方要收集相关资料吗?或收集哪些资料?如没有相应的资料或资料不齐如何处理?
A:
根据规范要求,供货方委托运输药品的,企业采购部门应当提前向供货单位索要委托的承运方式、承运单位、启运时间等信息,并将上述情况提前告知收货人员。所以,上游企业委托运输的,收货方可以不对物流公司相关资料收集,但要提前核实委托方的运输方式、单位信息、启运时间等信息。建议可通过上游企业收集其委托物流公司的资质(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信息(车牌号码、照片)、运输人员信息(身份证、驾驶证)等。

Q10
过期的药品可以退回批发企业吗?可以的话该如何操作呢?
A:
经与供货单位协商同意后可退回。以不合格药品退回供货单位,应保存好该药品完整的不合格处理手续及记录(包括供货单位对其销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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