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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穿新版《药品管理法》的这12个关键词,你注意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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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9 11:58: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广东广州
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药品领域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贯彻“四个最严”的原则,为公众健康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并将于2019年12月1日施行。


趁着新法仍未实施,趁着我们还有时间,在本栏目中合规君将持续为您带来行业专家对《药品管理法》的最新解读,全面分析各条款要求,帮助大家进一步理解新规范,把握行业发展的趋势!


老药师解读《药品管理法》
新修订药品法强调许多关键词,这些关键词就是要求,就是标准,就是方针:

安全、管控、有效、可及;
真实、准确、完整、追溯;
全程、可控、规范、合规。


这些关键词透露出监管重点、行业突变及发展方向。

一、随着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制度建立,开展更专业更严格监管;
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实施,更严谨标准和更高频次检查;
三、新修订法对违规违法实施更严厉处罚,增加处罚倍数和惩罚性赔偿;
四、新修订法对违规违法企业进行精准监管,处罚到违法责任人,企业的法人、负责人、质量授权人等成为高危职业;
五、合规生产经营成为企业生存唯一法条;
六、新修订药品法允许药品上市许可转让,加快行业整合。


相关条款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检查员应当熟悉药品法律法规,具备药品专业知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四十条 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转让药品上市许可。受让方应当具备保障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


来源:CIO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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