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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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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0 10:16:0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
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第三版




为了加强临床检验工作管理,保证临床检验质量,1990 年,我们委托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编写了《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供全国临床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在实践工作中使用。随着检验医学的不断发展,原规程己不能满足临床检验工作的需要,因此,1996 年,我们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于1997 月出版了《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第 版。规程出版十余年来,对于促进我国检验医学的发展、提高临床检验质量、为临床医疗提供科学珍疗依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


第一节 临床实验室的定义、作用和功能
一、临床实验室的定义
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参考了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2003 年制定的 ISO 15189 :2003{ 医学实验室一质量和能力的专用要求》及美国国会 1988年通过的《临床实验室改进法案修正案» (简称CLIA88) ,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临床实验室做出了如下的定义: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的实验室。实验室可以提供其检查范围的咨询性服务,包括结果解释和为进一步适当检查提供建议。
根据以上定义,临床病理实验室、法医检验实验室以及其结果不用于临床诊治的医学科研实验室都不属于临床实验室的范畴。
目前,我国的临床实验室的主要存在形式有以下几种:
(1)医院内的检验科、部分临床科室的实
验室。
(2) 门诊部、诊所的实验室。
(3) 妇幼保健院(所)的实验室。
(4) 性病、结核病防治院(所)的实验室。
(5) 卫生防疫部门从事人体健康检查的实
验室。
(6) 卫生检疫部门对出人境人员进行健康检
查的实验室。
(7) 独立的临床检验机构。
(8) 疗养院等机构的实验室。
(9)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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