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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核医学辐射安全专家共识》(2017)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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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7 09:44: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
《临床核医学辐射安全专家共识》(2017)要点


  一、前言


  辐射安全是临床核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临床核医学工作中的重要和关键内容之一,日常工作中应用较多且备受关注。但目前国内尚缺乏临床核医学辐射安全指导性文


  二、概述


  《共识》规定了临床核医学诊断与治疗实践和干预中有关人员及工作场所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适用于临床核医学应用放射性药物施行诊断与治疗的实践。《共识》条款主要引用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UNSCEAR)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等。


  辐射防护原则包括正当性原则、最优化原则及个人剂量限值。天然辐射包括宇宙射线及宇生放射性核素、地壳中天然放射性衰变链中的放射性核素、空气中的氡及其衰变产物,以及包含在食物及饮料中的各种天然存在的放射性核素。人工辐射包括医学诊断与治疗程序、大气层核试验的放射性落下灰、事故释放源、核能发电链排放源、核与辐射技术利用排放源,以及人为活动引起的天然辐射增强源。数据显示,天然辐射源对中国和全球居民平均年个人有效剂量分别为3.1mSv和2.4mSv,其中室内氡照射(氡及其子体)是主要贡献者(约占50%);人工辐射源所致中国和全球平均职业照射水平个人有效剂量分别为2.1mSv和0.8mSv,医学应用不是主要贡献者,分别处于第4位和第 3位。


  三、工作场所的防护


  1. 工作场所。 依据标准,临床核医学科工作场所分为Ⅰ、Ⅱ、Ⅲ3类;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分为甲、乙、丙3级;辐射工作场所分为3区:控制区(如制备及分装放射性药物的操作室、给药室、显像室、治疗患者的床位区等)、监督区(如使用放射性核素的标记实验室、诊断患者的床位区、放射性核素或药物贮存区、放射性废物贮存区等)和非限制区(如工作人员办公室、电梯、走廊等) 。 临床核医学诊断及治疗用工作场所(包括通道)应注意合理安排和布局,应有助于实施工作程序,应备有收集放射性废物的容器,容器上应有放射性标志;诊断用给药室与检查室应分开,如必须在检查室给药,应有防护设备;诊断用候诊室应靠近给药室和检查室,应有受检者专用厕所。


  2. 放射性药物操作


  (1)通风橱。 必须为铅为主的防护材料,同时应具有紫外光杀菌功能;工作中应有足够的风速,排气口应高于所在建筑屋脊,并酌情设有活性炭过滤或其他专用过滤装置,排出空气浓度不应超过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限值。


  (2)放射性污水衰变池。 凡Ⅰ类工作场所和开展放射性药物治疗的单位应设有放射性污水衰变池存放放射性污水,符合排放要求时方可排放;废原液和高污染的放射性废液应专门收集存放。IAEA也建议医学应用非密封放射性核素可不设置放射性污水衰变池,避免二次辐射伤害。


  (3)防护措施。 操作放射性药物应在专门场所,如给药不在专门场所进行时则需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4)放射与污染监测。 剂量监测应有专人组织实施,个人剂量计应佩戴在左胸位置;控制区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常规个人剂量监测,监督区内的工作人员仅在需要确定工作场所是否安全和验证个别操作安全性时才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使用挥发性或放射性气体的操作区应进行气体、气溶胶放射性浓度的常规监测;验证防护屏蔽效果时应进行场所及其周围环境的外照射水平监测;实验室、病房、洗涤室、给药间应经常进行表面污染监测;工作人员操作后离开放射性工作室前应洗手和进行表面污染监测,从控制区取出任何物品都应进行表面污染检测;各项监测结果应记录在案。


  (5)贮存与管理。 贮存和运输放射性物质均应使用专门容器,且有适当屏蔽和防护措施,其贮存室应定期进行放射防护监测;贮存的放射性药物应及时登记建档,登记内容包括生产单位、到货日期、核素种类、理化性质、活度和容器表面放射性污染擦拭试验结果等;体外放射免疫分析时使用含3H、 14C和125I等核素的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可在一般化学实验室进行。


  3. 放射性药物治疗


  (1)病房防护。 根据使用放射性药物的种类、形态、特性和活度,确定放射防护要求;病房应有防护栅栏或隔断,以控制已给药患者同其他人保持足够距离,必要时可采用附加屏蔽防护措施。


  (2)控制区防护。 使用治疗量的发射γ射线放射性药物的区域应划为控制区。


  4. 医用放射性废物。


  放射性废物处理: 按长半衰期和短半衰期分别收集,并给予适当屏蔽;住院接受放射性药物治疗患者的被服和个人用品使用后应做去污处理,经表面污染监测合格后方可做一般处理;使用过的放射性药物注射器、绷带和敷料,应做放射性废物处理。


  四、人员的放射防护


  1. 工作人员的防护。


  (1)放射性诊断药物操作。 ①单光子放射性药物( 99Tcm )操作室。 ②正电子放射性药物(18F等)操作室。


  (2)放射性治疗药物操作。 ①标记与分装。②粒籽源植入防护。


  (3)核医学显像和脏器功能测定。 SPECT及PET检查室因与患者保持一定距离,屏蔽防护要求远低于操作室的近距离实践。脏器功能测定室所用的活度在清洁解控水平以下,无需进行相关的防护,但需注意室外辐射对工作的影响。


  2. 患者的防护。


  (1)核医学影像诊断。 ①成人。②儿童。 ③妊娠和哺乳期女性。


  (2)核素治疗。 患者服药前,执业医师及辅助人员有责任将放射防护知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患者或其家属。①成人。②妊娠和哺乳期女性。③备孕女性。


  3. 公众的防护。


  (1)核医学影像诊断。 我国和国际机构均推荐和有关剂量约束值相应的施用量值。


  (2)核医学核素治疗。 核医学单位应向探视者 和家庭成员提供有关的辐射防护措施(如限定接触 或接近患者的时间等) 及相应的书面指导,并对其 所受剂量加以约束,通常的公众剂量限值不适于 核素治疗患者的探视者和家庭成员,相应的剂量约 束要求见表3。


  [本资料由朱明恕主任医师根据《临床核医学辐射安全专家共识》(2017)编写]


  (本共识刊登于《中华核医学与分子影像杂志》2017年第4期。如欲全面详尽了解,请看全文)


  2017.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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