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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安徽启动联合大采购,统一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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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5 16:08: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
今天起,安徽启动联合大采购,统一降价!
来源:健识局

安徽市场将迎来大降价。



8月14日,安徽省医改办、省医保办、省卫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食药监管局联合发文,公布新一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带量采购规则,明确以全省组建的“16+1”个采购联合体为带量采购主体,通过带量采购、量价挂钩,切实保障药品有效供应,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同时,安徽省曾鼓励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探索的阶梯降价方案,此次明确写入了带量采购方案,医保支付参考价确认及超采购预算(金额)情况,是主要的抓手。


分析人士指出,“团购”+阶梯降价,安徽省千亿市场又将迎来新一轮大降价。


尊重市场规律

“16+1”个采购联合体带量“砍价”


以量换价,量大价低。


本轮药品集中采购中,安徽省要求以市为单位,由市级综合医院牵头(或医保中心)组建采购联合体,省属医院单独组建采购联合体,全省组建“16+1”个采购联合体。


这些采购联合体作为药品带量采购主体,成立工作机构,负责药品目录遴选、价格谈判等工作。县域医共体作为一个采购单位,整体纳入采购联合体,实行药品集中统一采购。鼓励跨区域和专科医院联合带量、带预算采购。


这意味着,医疗机构可以最大限度地集中“量”的优势,以换取更低的价格。


这也符合安徽省医改办、省医保办等9部门公布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参与度,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


分析人士指出,随着医保局介入药品集采,医保杠杆作用将逐步释放,采购机制也将由“政府主导不带量”转向“医疗主体/联盟带量采购”,定价机制也将由“定期招标定价”转为“动态调整医保支付价”,而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不断推进,以及总额预付、结余留用等政策的刺激下,医疗机构的议价积极性也将不断释放。


医保杠杆发力

未确认医保支付参考价药品将遭阶梯降价


阶梯降价,也是福建省药品招标采购的“新招”,是该省去年年初发布的招采规则的重要内容,主要针对重点监控品种和辅助用药


列入重点监控的药品月销售金额超过500万元,以及每季度销售金额前十名的辅助性用药及营养性用药实行阶梯降价。


从超过销量限额的下一个月起,按每超过2%(不足2%的,按2%计算),采购价格下降0.5%支付药款,降低的采购价格不再回调并相应调整挂网价及医保支付标准或基准价。(详见>>福建药招“玩法”变了,不再唯低价是取!)


配合医保支付标准对辅助用药的控制,福建省药采中心公开数据显示,2017年9月以来,辅助用药已彻底被逐出该省销量TOP20名单。同时可以预见,治疗用药的价格也在不断降低。(详见>>立普妥、波立维、代文“争战”福建药采TOP20!中药注射剂则消失…)


而在安徽省的采购规则中,未确认2017年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的药品和采购周期内,超出采购预算(金额)的药品是阶梯降价的主要对象,医保支付杠杆将发挥威力


1、对生产企业未确认2017年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的药品,年采购金额以2016年采购金额的40%为基准,超出部分由省医药采购中心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公示,由医疗卫生机构在带量采购价格基础上实行阶梯降价支付货款。具体阶梯降价的比例由采购联合体、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购销合同中明确。


2、采购周期内,对超出采购预算(金额)的药品,从超出采购预算(金额)的下一个月起,实行阶梯降价。对未达到采购预算(金额)的药品,延长采购时限至采购预算(金额)完成。医保支付参考价将依据药品实际成交价格、药品实际供应及使用情况等因素动态调整。原则上,调整周期与带量采购周期一致。


此外,安徽省9部门对企业担心的降价后医疗机构不采购、回款不及时等问题做出要求,特别强调,医疗机构药品回款时间将与医保资金预付、结算挂钩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药品带量采购结果,并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集中采购药品,严禁平台之外交易。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药集中采购监管机构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加强对所辖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行为实时监控,强化网上集中采购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网上集中采购情况。


带量采购联合体、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网上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确保药品带量采购工作顺利推进。


对违反合同约定,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医药集中采购监管机构应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供货资格,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采购联合体2年内不得采购其药品。


对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期回款或变相延长货款支付周期的医疗卫生机构,医药集中采购监管机构要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各级医保部门将医疗机构药品回款时间与医保资金预付、结算挂钩;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药品按期回款情况纳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考核和院长年度考评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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