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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法律性质
来源:大品种联盟
理混乱。为了加强治理,国务院于1992年10月14日颁布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这奠定了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在之后通过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形式不断完善。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是一项在特殊国内外形势下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保护中药品种的专门制度。通过20多年的实践,其有效地解决了中药品种标准不一、低水平重复、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逐步形成了一套适应中药产业发展特点的中药品种质量改进机制。
在实施过程中,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内容及职能随着产业需求及法律环境的变化而有调整。随着《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及中药产业创新发展的需求,其重心逐渐从统一药品标准、提高中药质量转向鼓励创新、保护先进,2006年发布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稿)及2009年发布的《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都体现了“创新”理念。中药品种保护制度除了发挥“提高中药品种质量、有效整顿市场竞争秩序”等作用外,还发挥了“促成中药智力成果产出并为其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尤其是在保护范围、保护阶段、保护模式、保护内容等方面与专利制度形成了互补。其同时也具备中药品种行政监管及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兼具公权及私权属性。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法律性质该如何定位?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明确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纳入修订计划,其法律性质的解析及明确将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开展修订工作、明确修订方向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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