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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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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5 10: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浅析


来源:知识所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知商业秘密必须满足以下3个要件: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只有没有对公众公开、作为秘密保护起来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才有可能是商业秘密。




“具有商业价值”体现了商业秘密的价值性。2017年我国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的含义做了重新界定,与旧法相比,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改为“具有商业价值”,商业秘密产生于商业活动并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只有具有经济价值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需要权利人保护。


“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说明权利人不仅要有主观认识,同时还必须实施客观的保密措施,因此措施性是商业秘密必须满足的第三个要件。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是判断侵权的重要依据。 


上述三个要件是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会丧失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利。 




●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遇到的几点问题




1.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无形性是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共性,不同于有形财产在使用中会被损耗,商业秘密作为无形资产可以被反复多次使用。但是在实际使用中,商业秘密必须体现在某种载体中,通过载体说明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需要保护的范围,载体可以是纸张、磁带、磁盘、光盘、胶片、硬盘等多种形式。


2.商业秘密的客体


我国将商业秘密的客体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种,具体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3.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证据的选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要证明商业秘密被侵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加以说明,一般包括以下几项证据:


诉争的商业秘密客观存在的证据,包括相关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客观存在;具有合法权属;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被控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需要说明被控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相关商业秘密信息并采取了某些行为;


权利人因被控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证据,如侵权范围、被控侵权人获利或权利人损失、权利人为调查被告侵害其商业秘密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


4.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


商业秘密因其为企业带来商业价值,一直以来被企业管理者采取各种方式进行保护,如签订保密协议或实施竞业限制协议;安装保密软件及监控软件;建立企业内部保密制度,商业秘密载体(如光盘、硬盘灯)专人保管;控制公司内外部文件输出及输入口等。同时,企业还可以针对发生的侵权商业秘密现象追究法律责任,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同时还能加强企业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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