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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种情况下,参比制剂可视为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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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 10:46:5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广东深圳
  在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时,选择正确的参比制剂很重要。不过药企在选择参比制剂时总会有很多的困惑。今天,一致性评价服务公司桐晖药业小编要给大家介绍下参比制剂可视为等同的三种情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同一总公司下的不同持证商(仅限欧美日企业)供应的,同一生产厂商生产的产品,可视为等同。
  2、非同一总公司下的不同持证商供应的,同一生产厂商生产的产品,如能提供适宜证据证明不同持证商产品的处方、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相同,可视为等同。
  3、同一持证商供应的,欧盟上市不同产地的产品,如能提供适宜的证据证明不同产地产品的处方、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相同,可视为等同;否则一般不可视为等同,以参比制剂目录中的产地为准。
  由于缓释控释制剂可能存在多个参比制剂,故参比制剂遴选专家审评会仅针对企业已备案品种进行审评,确认备案的参比制剂能否作为参比制剂,该参比制剂未必适用于其他企业产品,如不适用可另行备案。
  以上就是一致性评价服务公司桐晖药业小编分享的有关这三种情况下,参比制剂可视为等同的全部内容,供大家参考!
  广州桐晖药业,成立于1999年,总部位于广州,近20年来一直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药学研发、临床预BE、临床试验等临床评价服务,实现药学到临床一站式服务解决方案。目前的重点业务主要包括:原料药联合申报、参比制剂一次性进口、临床预BE/正式BE和一致性评价服务。如需合作 ,欢迎来电咨询!咨询电话:020-66392521,18026299762(张经理),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科汇金谷二街3号四、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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