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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 发布固体口服制剂重新包装有效期的修订指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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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4 11:15: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
  随着固体口服制剂重新包装成单位剂量包装的需求增加,美国FDA于8月8日发布了一份修订指南草案《行业指南-固体口服制剂单位剂量重新包装产品有效期》,描述了关于重新包装产品需要的稳定性研究,FDA不计划采取行动的条件,以及在这些条件下分配的有效期。
  
  对于那些已经经历过一段时间并且熟知FDA对固体口服制剂重新包装成单位计量(UD)包装的期望的人们来说,该修订指南草案并无什么新内容。指南草案中的建议已由FDA在各种信件和其它文件中进行过非正式讨论。然而,对于重新包装商的期望有所不同,这取决于产品包装的性质以及可用于支持所选有效日期的数据。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并且提供关于拟定单位剂量系统的保护性质的附加数据文件,可能会有更长的有效期。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有效期均不得超过原始生产商的有效期。因此,如果作为将固体口服制剂从生产商的原始密封容器包装为单位剂量包装的重新包装商,则必须了解FDA当前的期望,从而不会冒有执法行动的风险。
  
  该指南草案修订了2005年发布的一份更早的指南草案,当时的标题为《单位剂量重新包装药品有效期:合规政策指南》。根据联邦公报通告,变更包括:
  
  将在特定条件下从固体口服制剂重新包装为单位剂量包装的有效期从12个月缩短到6个月,或原始生产商容器有效期25%剩余时间之前,两者中期限较短者。
  
  如果有适当研究的支持性数据可用,并满足其它条件,有效期可以超过6个月。
  
  如果满足某些条件,提供了满足USPB类标准的容器的使用。
  
  FDA在指南草案中指出,指南并不涉及以下方面的重新包装:
  
  其它剂型(例如,无菌,液体,局部)。
  
  由FD&C法案第503B节规定的州许可药房、联邦设施和外包设施包装的产品。
  
  背景
  
  FDA现行GMP法规规定,对于成品制剂,每种药品必须拥有由适当的稳定性测试确定的有效期,并且该日期必须与标签上声明的贮存条件相关。
  
  对于单位剂量重新包装产品,USP通则<1178>“重新包装规范”建议有效期“不超过(1)从重新包装日期起的6个月;或(2)生产商的有效期;或(3)重新包装日期与被重新包装的药品生产商大宗药品容器上显示的有效期之间时间的25%,以较早者为准。”
  
  除了取代2005年的指南草案,该指南草案一旦定稿,也将取代1995年的《合规政策指南480.200单位剂量重新包装药品的有效期》。
  
  指南规定
  
  遵循USP,FDA在修订指南草案中表示,对于重新包装到单位剂量容器中的固体口服制剂,FDA“不打算就211.137和211.166条款采取行动(即,通过稳定性研究确定有效期),条件是这些产品分配的有效期不超过(1)重新包装之日起6个月,或(2)重新包装之日与原始生产商产品容器上的有效日期之间时间的25%,以较短期限为准”,并且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单位剂量容器符合USP通则<671>《容器–性能测试》“固体口服制剂单剂量容器和单位剂量容器的包装容器系统分类”中所述的A类或B类标准。
  
  (2)如果药品如生产商所示(例如,标签上的“防光”)对光敏感,单位剂量重新包装容器密封系统提供等同或大于药品原始容器密封系统的光防护。
  
  (3)药品的原始容器先前未曾开封,并且对容器中的所有内容物一次性全部重新包装。
  
  (4)重新包装和贮存发生在与原始药品标签中描述的条件一致的环境中。
  
  (5)药品标签中不含禁止重新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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