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美国药物专利撰写、申请、答复过程中的诸多实务问题,前美国专利局审查员、计算机生物医学博士、摩根法律事务所律师李建宏先生 (Matthew Lee) 根据美国专利申请特点,从审查员角度出发,结合具体案例与统计数据,做出了详细解答,帮助学员提高美国药物专利申请效率。
Q1:目前我们收到了美国专利局的不满足单一性的 (non-unityrestriction notice),需要选择其中一个发明以及一个下位概念 (species)。如果不太同意审查员的认定,需要在回复中提出比较好,还是提分案申请比较好?
☞ 跟审查员抗议?浪费时间!
如果遇到审查员提出缺乏单一性 (lack of unity) 或是限制要求(restrictionrequirement),一般建议是不用浪费时间跟审查员抗议这种程序上的小节。因为限制要求(restriction requirement) 的法律基础是检索负担 (search burden),也就是说审查员认为会造成文件搜索上的负担,这个你是没有办法跟审查员讲的清楚的。
你如果跟专利审查员抗争,99%会失败,结果还是回到原点,虽然一个专利被分成几个分案,会多花一点申请费用,可是因为是审查员主动提出需要切割的,当你审请分案 (divisional) 时,专利局就不会以在先申请作为在先技术 (priorart),以重复专利 (double patent) 为由驳回。相对的,如果是申请人自己主动提出分案(divisional) 申请,那么专利局很可能以重复专利 (doublepatent) 为理由,驳回申请。
如果审查员认为被切割的几个小组里,有的权利要求 (claim) 是共通的上位权利要求 (generic claim),那么当这个上位权利要求 (generic claim) 被通过的时候,另外没有被选择的发明组都会被加回来。就算是没有上位权利要求 (generic claim),也别忙着马上申请分案。等母案开始审理后,会对审查员的论点比较了解,当母案件发展到审查员认为可以通过的时候再来申请分案,那时审查员对整个案子已经很清楚了清出,子案子也能高很有效率地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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