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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作为不等同侵权证据的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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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7 11:21: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
    作者: 专利你好毛毛虫

    来源:元本专利

    背景

    2015年7月,我所代理的某科技公司的侵权案二审在重庆市高院开庭,对方(原告)以”等同侵权”为主要理由向高院提出上诉;同年1月,该案一审以“现有技术抗辩”为由成功进行不侵权抗辩)。因为被告产品未申请专利,笔者无从考证但大胆猜想审查意见作为不等同侵权证据的可能性。

    “创造性”与“等同侵权”

    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等同侵权是指等同特征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创造性和等同侵权的判断对决策者而言因具有较强的自由裁量权,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在7月16日的庭辩中,原告律师的一段辩词引起了笔者对创造性和等同侵权这两个概念之间的联系引起思考。

    原告观点

    原告律师观点:被告产品的区别技术特征虽然带来了一系列的有益效果,但是,这只能表明被告产品满足申请专利的条件,并不表示该产品不等同侵权。

    我方观点

    结合专利法,笔者认为原告律师的观点是相互矛盾的。被告产品如果满足申请专利的条件,必然具有创造性,“疑似等同特征”则不是实现基本相同的效果了,那必然不等同侵权。那么再大胆点想,被告产品专利实质审查时符合创造性的审查意见或许可以作为不等同侵权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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