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hljmingji 于 2012-7-23 23:08 编辑
“医药分开”的实质应该是“医药分业”,让药品从医疗机构剥离出来,实现医、药分工协作,通过市场手段解决药品供应保障问题,从而推动医疗费用趋于合理,促进医改的持续深入推进。在县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行医药分开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长远作用。 一、医药分开的作用 (一)、减少政府投入,节约社会资源 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以后,仍然需要由专人负责药品的购进、保管、调配,而且需要对医疗机构配备的药品储存场地、设施设备等硬件进行投入,政府需要对此补偿,这无形中加重了政府的负担。 将医疗机构药房剥离出来,由社会药房承担相应的药品供应职责,可以减少政府在医疗机构药房建设和运营方面的投入,可以将节约下来的资金用于其它医药卫生事业方面,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医疗机构药房剥离,可以避免在保障药品供应方面的重复建设,节约社会资源。 (二)、减轻医疗机构的负担 到2011年底,我国初步建立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覆盖政府所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使医疗卫生机构配备药品不能获取任何利润,还需要额外的资金投入用于维持药房正常运转。把药房从医疗机构剥离出来,可以减轻医疗机构的经济负担和管理负担,医疗机构可以集中精力为社区居民提供诊疗服务,专心做好本职工作。 (三)、促进基层医疗工作的开展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后,药品配备不齐是困扰基层医疗机构的难题之一。一些基层医疗机构可以开展的诊疗项目,由于缺乏必须的药品而无法正常开展,这部分患者不得不流向上级医院,加重了上级医院的工作负担。实行医药分开,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供应保障问题,可以有效解决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不齐的问题,促进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工作的开展,同时方便患者求医问药。 (四)、有助于缓解“看病难”的状况 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患者更倾向于到基层医疗机构获取药物,增加了基层医疗机构的门诊负担,加重了“看病难”的状况。将药房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剥离,以购药为目的的人群将直接到社会药房购药,一部分患者得到了分流,这对缓解“看病难”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五)、为公立医院改革探索操作模式 在县级医院和社区卫生中心推行医药分开试点,可以为公立医院改革摸索切实可行的操作模式,对于推动公立医院改革,保证医改成功具有重要意义。 在县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医药分开试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尽早实施。 二、社会药房能够承担医疗机构药事服务的职能 对比社会药房与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社会药房有能力承接医疗机构药事服务的职能。下面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例进行说明: (一)、数量对比 全国现有社会药房约40万家,其中多数分布在城市。截止2010年,全国共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903个,社会药房数量远远大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数量,能够在网点数量上满足承接社区医疗机构药房的职能。2010年,全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人次34740.4万人次,而2010年各类药店服务约为138亿人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数量仅为社会药房服务数量的2.5%。社会药房有能力承接社区医疗机构调配药品的职能。 (二)、药品质量管理情况对比 目前,所有社会药房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认证,否则企业将不能继续经营。GSP对社会药房的人员资质、职责、培训、设施和设备、进货与验收、陈列与储存、销售与服务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要求,社会药房都按要求配备了执业药师或药师。社会药房具有24小时提供药品的能力,能够保障药品供应的及时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则缺乏相应的规范要求。在2006年印发的《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中,对于药品的管理,只规定了“需要配备有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等几点要求,没有对从业人员资质、药品储存条件、设备设施等做出具体规定。在各省份以此为基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中心基本标准中,也很少提及对于药品的管理。2011年10月,国家食药监局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与GSP相比,该办法要求明显偏低。在保证药品质量,保障药品使用安全等方面,社会药房具备明显的优势。 从上面对比可以看出,社会药房有能力承接基层医疗机构药房的相关职能。 在看到社会药房优势的同时也应该看到,监管方面、管理体制、社会药房自身特点等方面还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对推行医药分开造成不利影响。 三、影响医药分开的不利因素 (一)、社会药房医保定点资格申请存在障碍 社会药房申请医保定点资格使常常会受到一些不合理的限制,例如距离限制、名额限制、开业时间限制等等,这样可能造成承接医疗机构药房职能的社会药房没有医保定点资格,患者在社会药房购药不能享受医保报销政策的尴尬局面。 建议协调医保部门,放开对医保定点药房的审批限制,赋予承接医疗机构药房职责的社会药房医保定点资格,保证医药分开试点工作的正常开展,保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医保部门对于社会药房经营范围的限制 目前,一些地方对医保定点药房的经营范围予以限制,如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2005年发文通知,责令该省定点药店限期撤出生活日用品。2008年12月,陕西省劳动厅下发通知,严令该省所有医保药店在当年年底前全部清除化妆品和其他非药品的经营,否则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近两年,大连、厦门、山西、云南、成都等地,相继下达医保药店非药品“限售令”、“禁售令”,且限售、禁售的非药品商品从生活用品、“食证字”类食品、“卫妆字”类化妆品扩展到“食健字”、“消字”等具有保健功能的功能性食品、卫生消毒用品。医保对社会药房经营范围的限制,直接影响社会药房的正常经营,使药品零售行业难以生存发展,也就无法长期承接医疗机构药房职能,不利于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议协调医保部门,取消对医保定点药店经营范围的限制,给予社会药房合理的发展空间,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社会药房经营基药缺乏政策支持 按照基本药物制度的规定,基层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以后,政府部门对医疗机构给予相应的补贴,而对于社会药房经营基本药物则没有相应的补助政策,对社会药房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建议对承接医疗机构药房职能的社会药房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保证其正常经营基本药物。 (四)、部分药品社会药房无经营权 按照现有管理要求,社会药房不能经营疫苗、终止妊娠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药品,这对于保证用药安全、防止药物滥用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实施医药分开,此类药品如何管理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建议在实施医药分开的同时,允许医疗机构配备社会药房不能经营的药品,保证患者用药的可及性、安全性,防止药物滥用。 (五)、卫生部门的支持与配合 医药分开涉及医和药之间的配合,因此必须得到卫生部门的支持才能保证医药分开的顺利推进。例如,在医疗机构推广的电子病历、电子处方应该与承接医疗机构药房工作的社会药店实现共享,这样才能保证药房承接工作的顺利实施。医疗机构在实施医药分开过程中还应对承接其药房工作的社会药房在开店选址等方面提供便利,将原有医院药房场地及设备设施出租或转让给社会药房。这样既可以避免资源浪费,同时避免由于医药分开给患者造成购药不便。 (六)、医改配套改革措施需要同步推进 推行医药分开的目地是割断医生与药品之间的利益联系,使医疗行为回归本质。如果不解决养医的问题,如果医生不能通过诊疗行为获得合理的回报,那么医疗机构、医生仍然会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利益,产生新的过度医疗,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 因此,在推行医药分开的同时应同步推进医改的各项配套措施,解决养医的问题。 根据医药行业现状,建议同时在全国31个省市区开展试点工作,共同探索医药分开的模式,让各地有机会找到适合本地区的医药分开操作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