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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4-6-10 11: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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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重庆
Q6.固体制剂的几种剂型,都是共线的,如何操作?
根据国家局的文件,转让的条件是一个剂型所有品种需同时转让,是否共线不重要,只要是不同剂型就可以单独按剂型转让。
Q7.原料药的转让是否不受生产线的控制?原料药的生产线方面如何界定呢?是否非共线生产的原料品种可单独转让呢?极端情况就是是否每个原料可以单独转让。
原料药的转让是不受生产线控制的,因为每个原料药都要单独过GMP,所以是可以按品种转移的。
Q8.可以跨省转让的吗?据听说有些省份不让转让,哪些省份不让转让的?
国家规定是可以跨省转让的,至于有些身份基于地方保护主义,不让转让,这也是不合法的。这个可以通过适当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比如 山西药厂(甲)转 重庆药厂 (乙方),这样的跨省转让,如果转入方当地省局因为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不同意转让,甲方可以先转让其药厂,但厂址不变,然后乙方以集团内部转移便可把其药厂生产线转移到重庆。
Q9. 38号文规定的控股关系,是否要求必须这几年新发生的兼并控股才可?如果都不符合这三个条件就不能转让吗?
对于控股关系,国家没有规定必须是这几年新发生的兼并控股。现在对于没有非新药批文的生产技术转让,必须符合38号文中规定三条申报条件。
Q10.未过再注册的品种可以转让么?
国家规定未过再注册的品种是不可以进行技术转让的。但在实际操作中,药智网也遇到过有未过再注册,前期和药监局有协商的也可以转让。
Q11.受让方必须过新版GMP吗?
38号文规定原厂放弃GMP改造,以剂型为单位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必须通过转出方所放弃剂型的GMP。
Q12.放弃GMP改造的,品种是按剂型转让的,如果是不同剂型的同个药品,怎么转让?
除非是有新药证书,否则是不是同一个药品是没有关系的,还是按剂型转让。
Q13.那个申请截止日期,是怎么回事?只能在这几年转让,以后就不行了?
申请截止日期是针对转让情形三,即放弃GMP改造(以剂型为单位)进行转让的情形,如果企业要按照这个条件进行申报转让,就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内,过了就不能转让了。
Q14.转让是按照补充申请来操作?
是的。
Q15.一个无菌注射剂想在12月31日之前提交技术转让,年底也要再注册了,这个顺序怎样安排为好!是否可同时提交?直接转到受让方?还是在转让方取得再注册批件后再提交技术转让申请?
两个工作可以同时进行,可以首先提出技术转让申请(不用作任何技术工作,先提出申请)。同是也要开展再注册申请,这样即使转让不成功,也不会错过再注册的时间。
Q16.江苏省药品技术转让工作程序,这个是否可以分享下的?
可以。见附件。
Q17.有效批准证明文件,若出现丢失的情形,有其他补救措施吗?
这个是可以的,一般通过省级药监局可以获取。
Q18.制药企业可以受让同种剂型的保健品转让吗?
只要企业通过了同剂型生产线的保健品GMP认证,便可以接受保健品批文的转让。
Q19. 如果一个药厂有5个片剂品种,什么情况下可进行一个单独片剂的转让?
有些特殊药品,如性激素片剂,因为是单独生产线生产,即使没有新药证书,也可以单独一个片剂品种转让。
Q20. 如果本身不是药厂,没有生产线,比如医药公司想买品种?
可以跟药厂签协议,取得产品总代理所有权,并备注约定商标、产量、价格等都由本医药公司定,药厂只收加工费,实质性的买断。
Q21.控股50%的技术转让,是不是可以单个品种转让?
这种转让应该是不受剂型限制,可以进行单个品种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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